2006年10月26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数额不到2000元照样可定盗窃罪
王佐兴 阙贵长

  在不到一年的时间,泰顺县仕阳镇一幼儿园接连三次失窃。破案后才发现疑犯竟是一计算机专业的在校生。10月23日,该名学生梅某因涉嫌盗窃罪被移送泰顺检察院审查起诉。
  据了解,去年6月一天下午,梅某爬窗进入泰顺县仕阳镇一幼儿园,盗走该园老师张某钱包内的270 元现金。2005年4月及9月,梅某以相同手段进入张某房间,分别盗走5.5元现金和一部价值200元波导手机。此外,梅某在去年3、4月间,伙同他人爬窗进入泰顺县仕阳镇中心小学教学楼多个教师办公室,从教师办公桌内共盗走零钱80 多元。今年4月初的某天14 时左右,梅某到泰顺县仕阳镇溪东村一村民家,溜门入室到四楼,盗走对方放在钱包内的285元现金。
  侦查机关认为梅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多次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涉嫌盗窃罪。    

  链接:
  盗窃公私财务,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才构成盗窃罪。根据浙江省《关于修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》,盗窃公私财务“数额”较大,是以2000元为起点。而本案梅某盗窃数额为840.5元,达不到2000元的起点,但梅某盗窃次数多达4次,故也构成盗窃罪。